国姓窃明_第389章 工人的人头税,当然找老板代扣了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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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89章 工人的人头税,当然找老板代扣了 (第2/8页)

田十亩,或旱田下田二十亩者,核定为最低农籍限额。实际有田不足此数者,也要按这个面积缴纳田赋粮,实际有田超过此数者,则按实际有田面积缴纳田赋粮。

    如果一户人家拥有的田面积小于此数,则其耕作劳力肯定不饱和,还会有余力干别的,或是帮田多者佃种,或是农闲进城务工。这部分剩余劳力,该纳税的部分也不能逃。

    另一方面,要防止从事工商者、做得越大税负反而相对越低,那就要从多个角度核算工商税基。比如此前朝廷用过的‘按织机数量收绢税’的法子,肯定要沿用。

    只是其他各行各业的机器,目前还无法核定,但朝廷会出具一个清单,对于容易核查的予以核查,以及按照其生产性质、如果同行都用机器,那么就要对他按照理论上的机器数下限征税。

    另外,存在雇工的工商业者,朝廷还可以便利地统一征税——凡雇人务工者,必须到官府登记,将雇佣关系附在雇工户籍之后。

    用工不登记的雇主,被朝廷查到,就严罚雇主!受雇之人出首揭发者,双倍奖励受雇之人。

    从此,该雇工的工商丁税,就由雇主直接缴纳。以后凡是我大明百姓,有在官府那儿备桉的雇佣信息的,他本人就不用直接缴税了,朝廷的征税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不会再跟从前征丁税那样,要跟万民一个个打交道。以后官府就只盯着辖区内那一小群工坊主,全国大部分的人头税都要工坊主代缴。剩下的小部分,才是直接对个体户征税。”

    这个办法,朱树人是很容易想到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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