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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第1/3页)
【《女性法律发展史》是属于女性必读,因为它总结了从先秦到近代以来各朝各代法律对女性的权益保护和财产归属法律。各朝对女性婚姻、嫁妆、田产、守寡或者和离后的财产继承权、以及再嫁,家庭暴力等权益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听小系统为您激情科普!】 伴随着音量的猛地一个提高,把沉迷书籍介绍各种思考的古人震的一个激灵。 【最典型当属于田产,在印象中许多朝代都不允许女性拥有田产,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西晋时期,推行占田制时,女子就是有田的。 北魏时期,北魏冯太后主持制定的三长制、均田制和新的租调制三者配合实行,并且和孝文帝推行均田令,女子依然有田产。 《魏书·食货志》记载:“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诸麻布之土,妇人别给麻田五亩,奴婢依良……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这里明确规定,妇人可分得田产露田二十亩、倍田二十亩、麻田五亩,共计四十五亩良田。 隋朝和唐初时期,妇女也是能拥有田产的。 隋朝时期授田与徭役捆绑在一起。到了唐初,唐太宗便取消了普通妇女授田,但依然给寡妻妾授田。这一时期,寡妻妾虽然有田地但不需要承担赋役,属于“女户”,也被称为“不课户”。】 “女人也能有田真好啊。”明初,一位农女被静态社会严格困在家里一亩三分地,偏偏家中土地贫瘠,产出太少,让她一家人苦不堪言。 看着家中面黄肌瘦的几个孩子,农女和妯娌满心担忧。 妯娌作为过来人,却是摇了摇头:“哎,从怀孕到生孩子三年,有田又如何?还是不能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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