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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节 (第2/9页)
,“我注意到本案被告人使用的是iphone4s手机,这款手机有定位功能,会记录持有人的位置及行走路线,定位精确度在五到十米之间。而且,苹果手机的这种定位功能并不会因为人为关闭就停止活动,后台系统仍旧会将相关信息完整记录下来。我提取了这部手机,调出了当日案发时间段被告人的行动轨迹,证实,在被害人遇害前,被告人就已经离开了现场,并没有返回的迹象。” “证人,请将证据提交法庭。”审判长说。 张静拿出一份档案,交给了法庭工作人员,审判长查看着这份记录,不时点点头:“公诉人,请对这份证据质证。” “无须质证。”公诉人起身说,“我只问证人一个问题,你怎么保证这个手机当时拿在被告人的手中。” 张静一愣,缓缓地摇了摇头说:“我不能证明。” “审判长,手机并不属于被告人身体的一部分,二者是完全可以分开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份证据并不能表示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说,“我尊重辩护人提出的各项意见,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被告人曾对被害人威胁砍下她的手,而被害人遇害后也确实被砍下了双手,凶器则正是被告人带去的那一把,上面还留有他的指纹。可以说这个案子证据确凿。相反,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则大多是推断和不科学的。我请求法庭从严判决。” “审判长,我再次重申,除了指纹和证人的间接证词外,本案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指向我的当事人杀了人。而公诉人也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进入了案发现场,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我说,“其实,不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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