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大宋_风雨大宋 第204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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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雨大宋 第204节 (第12/13页)

有许多好处。怕只怕,有的商人贪图好处,会故意违约。如商场买卖货物,订契约时,市价若干,写明违约赔多少罚金。而运货物到地方的时候,市价涨了,违约反赚得多,商人便就违约。治地方明法令,淳风俗,发生这种事情,就败坏风俗了。此事要多斟酌,不能只因为衙门容易办案,就如此做。”

    地方官对案件有一定的裁量权,必须依法断案,但可以依情裁处,上下无异议即可。一个原因就是治理地方,不只是执行朝廷法律,还有教化地方的职责,两者并无轻重之别。对案件是从严从重,还是薄罚,一个标准就是能不能教化地方,所谓淳风俗。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依地方风俗法外断案,就是乡原体例。州县官员与路级监司的官员不同,也与后世有别。他们不但是朝廷派出治理地方的,对朝廷也代表着地方。对百姓代表着朝廷,对朝廷则代表着地方百姓,一方面是朝廷律法,另一方面是乡原体例。乡原体例不是地方法规,地方法规是朝廷律法的一部分,此时称一州一县条例。乡原体例是地方风俗习惯,遇到了不合地方常理人情的案件,地方请愿要求更改结果,就是依据于此。

    周沆就是这个意思,如果订立契约时明订违约金,商人在违约能够得到好处的时候,自然会选择违约。如此一来,会养成漠视契约,不诚信的风俗,违背了治理原则。

    杜中宵道:“副使,商人做生意,本来就是逐利。任何一单生意,都是有风险的,风险多大,双方各自承担多少,就在契约里表现出来。如何表现?一方违约赔罚金若干,另一方违约赔罚金若干,这个数额就是各自估计的风险。当时估计错了,后来又有何话说?若讲如此不诚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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